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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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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及管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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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

依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關民事、刑事訴訟審判權之行使,以地方法院為第一級、高等法院為第二級、最高法院為第三級法院。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採「三級三審」制,惟如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則例外採「三級二審」制。本院為第一級法院(民、刑事案件審判系統表)。
本院是受理民、刑事審判的司法機關,分設民事法庭、少年家事法庭、刑事法庭、治安法庭、交通法庭,分別受理其職掌案件之審判事務,及受理不服簡易庭所為民、刑事第一審裁判上訴、抗告案件,與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判抗告案件之審理。
本院另有民事執行處受理債權人於取得執行名義後,命債務人為清償債務、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的強制執行事務。
本院還設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受理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拍賣抵押物、公示催告等以書面審理不經言詞辯論等確定私權的裁判事務。

管轄事件

一、院本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審理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案件 、裁定、抗告及非訟事件。
合議審理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訴訟程序之民、刑事案件。
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第二審案件。 


二、南投簡易庭:

審理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之民、刑事案件、小額訴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審案件。


三、埔里簡易庭:

審理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之民、刑事案件、小額訴訟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審案件。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4-2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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