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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親字第000010號被告陸黛瀅法定代理人林澄、被告林澄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3年度親字第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陸黛瀅法定代理人林澄、被告林澄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3年度親字第10號否認子女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陸黛瀅法定代理人林澄、被告林澄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書記官 誠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5-07
- 更新日期:113-05-0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