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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蔡文鍊、蔡文鈺、蔡慧錡之開庭通知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7日
投院璋民審110重訴第46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蔡文鍊、蔡文鈺、蔡慧錡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46號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
存在事件。
二、應送達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定111年5月18日上午9時35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之庭期取消,改至111年8月24日上午9時15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審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5-17
- 更新日期:111-05-1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