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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43號陳紋玲之裁定、查封函、指界函各1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111司執全和字第43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紋伶之假扣押裁定1件(111司裁全92)、查封登記函1件、指界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本院111年度司執全字第43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紋伶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和股書記官蔡瑞哲
- 發布日期:111-08-05
- 更新日期:111-08-0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