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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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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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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浩程  住南投縣草屯鎮南坪路17巷62號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山王金屬門窗

廖浩程

彰化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

106年4月5日

25,511元

LN7361501

002

山王金屬門窗

廖浩程

彰化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

106年5月5日

47,622元

LN7361522

003

山王金屬門窗

廖浩程

彰化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

106年8月5日

4,886元

LN7361599

004

山王金屬門窗

廖浩程

彰化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

106年10月5日

4,016元

LN7361592

005

山王金屬門窗

廖浩程

彰化商業銀行

草屯分行

106年11月5日

3,780元

MN338456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 發布日期:110-09-17
  • 更新日期:110-09-1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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