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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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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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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院公證處位於本院
  • 地址:南投縣南投市中興路759號
  • 電話:049-2242590 轉1322(公證人)、1323(公證佐理員)
  • 傳真:049-2200455
  • 辦理各類公證及認證業務,並設置埔里公證分處,於每週一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一時三十分至埔里公證分處巡迴公、認證業務,亦即,埔里公證分處服務時間為每週一上午二個小時,每週一上午本院公證處則暫停服務,至下午一時三十分方恢復受理。
  • 本院埔里公證分處位於埔里簡易庭
  • 地址:南投縣埔里鎮南環路646號
  • 電話:049-2995544轉11
  • 公證人辦理公認證業務時,就有關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不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並在實質上提供諮詢服務,消除可能引起紛爭之因素,以充分發揮公證防杜糾紛、疏減訟源及安定社會秩序之預防司法功能。
  • 為了提供民眾莊嚴隆重之婚禮,本院公證處並設有公證結婚禮堂,為民眾辦理公證結婚典禮。
  • 下列業務簡介如后,請連結參考:

一、〔結婚書面公證〕公證結婚
二、〔契約公證〕房屋租賃、土地租賃、房屋借用
三、〔遺囑公證〕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
四、〔遺囑認證〕自書遺囑、代筆遺囑
五、〔單身聲明〕中文單身事實聲明書、英文單身宣誓書
六、〔出生證明〕中文出生事實切結書、英文出生事實切結書
七、〔翻譯本認證〕戶籍謄本、學歷成績、公司證照、其它譯本
八、〔文書認證〕私文書、公文書

一、 〔結婚書面公證〕公證結婚


(一)、請於至遲預定結婚三個工作天前,由任何一人攜帶結婚當事人及二位證人之身分證,至本院公證櫃臺撰寫公證請求書。
(二)、結婚當事人為外國人或居住境外者,請另附單身證明,該單身證明須為發證機關三個月內所出具,並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驗證及外交部覆驗。
(三)、結婚當日,請新人及證人均服裝整齊,提早15分鐘攜帶身分證及印章,至公證處報到。
(四)、結婚書面公證書由本處製作。
(五)、應繳費用:公證費上班日壹仟元,例假日壹仟伍佰元,需英文證書者另繳翻譯費肆佰元。又各戶政事務所亦有英文結婚證明書可供申請,且具婚姻生效證明效力,請多加利用。
(六)、公證結婚平日除每週一上午至埔里公證分處巡迴服務外均有受理,假日公證結婚則請參考官網每月辦理期日之公告,歡迎多加利用。
(七)、結婚儀式原則於公證處禮堂舉行,惟若符合法律規定之適當性及必要性要件,亦得於其他適當處所(如公證分處)舉行。
(八)、民法親屬編關於結婚之形式要件於97年5月修正施行後,結婚以戶政機關之登記為準,故辦理公證結婚後,仍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亦可不辦理公證結婚,逕向戶政機關登記,即生效力。
(九)、由於我國已改採「登記婚」,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始生效力,亦即,如係在向本院公證處提出公證結婚請求前,業已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者,既已生合法婚姻之效力,自不得再行請求辦理公證結婚,還請洽辦民眾留意。但民眾如已依內政部「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於結婚登記日前三個辦公日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指定結婚登記日,同時換領國民身分證,而民眾可證明尚未結婚(例如戶籍謄本)者,亦得請求辦理公證結婚。


二、 〔契約公證〕 房屋租賃、土地租賃、房屋借用


(一)、土地租賃或借用契約公證說明


1.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之代理人(授權辦法,請參閱後述說明)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2.土地謄本及地籍圖各乙份。
3.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4.如土地使用分區已變更者,請提出使用分區證明。


註:請求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者,應另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2)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並經外交部覆驗。
(3)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並經外交部覆驗。
(4)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授權書須蓋印鑑章方具證明效力)
(5)法人或公司授權書須蓋與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同之印章(充作印鑑章)方具證明效力
(6)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


(二)、房屋租賃或借用契約公證說明


1.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之代理人(授權辦法,請參閱後述說明)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2.最新稅籍證明書(全部出租者亦可檢附房屋稅單及房屋權狀)。(若僅部分出租或出借,須附房屋稅籍證明書;全部出租或出借者,則附當年度房屋稅單即可)
3.房屋權狀或使用執照影本。
4.如為部份範圍出租(借)者,並附平面位置圖。
5.如為籌備設立公司用者,並帶公司名稱預查表。由契約雙方當事人之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之代理人(授權辦法,請參閱後述說明)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契約當事人為法人或公司者,請另攜帶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由負責人或授權他人代理到場辦理。
註:請求人不能到場,授權代理人請求者,應另提出授權書,事件依法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者,並須有特別之授權。授權書,如為未經認證之私文書者,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1)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
(2)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並經外交部覆驗。
(3)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並經外交部覆驗。
(4)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與前項證明有同一效力。(授權書須蓋印鑑章方具證明效力)
(5)法人或公司授權書須蓋與法人登記證明或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同之印章(充作印鑑章)方具證明效力
(6)公證人依其事件之性質,認為有必要時,仍得令請求人親自到場。


三、 〔遺囑公證〕公證遺囑、密封遺囑、口授遺囑


(一)、均須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攜帶身分證、印章協同到場辦理。
(二)、公證遺囑由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為之。
(三)、密封遺囑由遺囑人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向公證人提出,陳述為自己之遺囑為之。
(四)、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亦得請求公證人至病榻或其他相類場所辦理口授遺囑,惟自遺囑人能依他法為遺囑時起,口授遺囑三個月後失其效力。


四、 〔遺囑認證〕自書遺囑、代筆遺囑


(一)、由本人(含見證人)親自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身分證、印章。
(二)、遺囑內指明之財產權利及價值證明:如房屋權狀、房屋稅單、土地登記謄本等。
(三)、含立遺囑人及法定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另須提出原始戶籍謄本手抄本。
(四)、繼承系統表。
(五)、遺囑作成之方式及內容應注意事項:

1.遺囑須依法定方式作成:如「自書遺囑」須立遺囑人自行書寫、記明年月日(自書遺囑不須見證人)。
2.「代筆遺囑」須由代筆人兼見證人依立遺囑人口述意旨書寫,由立遺囑人及見證人三人(含代筆人)同行簽名,記明年月日。
3.遺產之分配,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4.遺囑須保留數份時,僅能複寫,不能影印或打字,惟遺囑之簽名不得複寫,仍須親簽,又法院公證處須留存一份。


五、 〔單身聲明〕中文單身事實聲明書、英文單身宣誓書


(一)、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攜帶本人身份證、印章(身分行為不得代理)。
(二)、帶最近一個禮拜內之個人戶籍謄本(大陸地區使用者,五份。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之件數多準備一份予公證處留存)。
(三)、曾經離婚或配偶死亡者,須以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暨確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書等為附件證明,請另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五份。
(四)、如係聲請辦理英文之單身宣誓書,須另行準備英文戶籍謄本作為附件。


六、 〔出生證明〕中文出生事實切結書、英文出生事實切結書


(一)、由本人或親屬到場辦理,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記載到場人與出生事實關係人資料之戶籍謄本(五份,或依個人需要之件數多準備一份予公證處留存)。
(三)、如須另附出生證明書,請另向原出生醫院或診所申請出生證明,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出生證明影本五份。
(四)、如係聲請辦理英文之出生宣誓書,須另行準備英文出生證明書作為附件。


七、 〔翻譯本認證〕戶籍謄本、學歷成績、公司證照、其它譯本


(一)、由翻譯者本人到場辦理,並攜帶到場人之身分證、印章。
(二)、翻譯原文,如係外國取得之證明文件,請先經駐該國之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如經貿辦事處)驗證,並經外交部覆驗。
(三)、翻譯原文,如係私文書,而須至發文單位查證者,請至發文單位所在地之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
(四)、翻譯內容如有錯誤或不實者,應修正後,方可認證。


八、 〔文書認證〕私文書、公文書


(一)、一般私文書認證(例如聲明書、切結書、保證書、在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等等)均須由文書之製作權人來請求辦理,除身分行為(如單身事實聲明書)不得代理外,餘均可循二、[契約公證]所載代理方式代理為之。
(二)、公文書認證依法須填寫使用地區及用途,若僅係國內使用,該公文書已有推定之形式證據力,依法自不得辦理認證。
(三)、不論係辦理私文書抑或公文書認證,均須預留一份正本予公證處留存,此乃公證保存文書證據目的之當然解釋,請求人須配合辦理。

  • 發布日期:112-01-13
  • 更新日期:112-01-1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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