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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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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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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訴訟程序迅速、經濟,對於一般無訟爭性之案件,特以非訟事件程序處理。

本院設有非訟事件處理中心、登記處、公證處及提存所,以辦理非訟事件。

非訟事件處理中心

  • 為求迅速、妥適處理無爭訟性之案件,不經冗長言詞辨論程序,設立非訟事件處理中心,辦理下列案件:
  1. 支付命令。
  2. 本票裁定。
  3. 公示催告。
  4. 拍賣抵押物。

登記處

  • 本院登記處置主任一人(由提存所主任兼任)及佐理員一人(由提存所書記官兼任)。
  • 受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財團法人登記及社團法人登記等之聲請。

公證處

  • 本院公證處置公證人一人,佐理員一人。
  • 辦理各類文書之公證及認證業務,並設置埔里分處,於每週一上午巡迴公證。
  • 公證人辦理公認證事務時,就有關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不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並在實質上提供諮詢服務,消除一切可能引起紛爭之因素,以充分發揮保障隱私、防杜糾紛、疏減訟源及安定社會秩序之功能。
  • 為了提供民眾莊嚴隆重、經濟簡便之婚禮,本院公證處並設有新潮雅緻之公證結婚禮堂,隨時為民眾辦理公證結婚典禮。

提存所

  • 本院提存所設置提存所主任一人,書記官一人,辦理擔保提存及清償提存事務。
  • 清償提存:依法令提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使之發生清償效果。
  • 擔保提存:訴訟擔保金或擔保物之提存,使之發生訴訟擔保之效力。
  • 此外尚有取回提存物及領取提存物之服務。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4-2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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