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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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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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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為法官兼任,除綜理全院行政事務外,並兼辦審判案件。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書記處之一切事務。
書記處下設:民事紀錄科、行政訴訟紀錄科、刑事紀錄科、少年及家事紀錄科、簡易紀錄科、民事執行紀錄科、文書科(兼資料科)、研考科、訴訟輔導科、總務科、法警室及法官助理室等單位。
此外尚有人事室、會計室、統計室、政風室、資訊室等,分別處理各該行政業務。

院長室

本院置院長一人。
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並兼辦審判業務。

書記處

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行政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書記官、法官助理及其他人員。
書記處設民事紀錄科(包括行政訴訟紀錄科、家事少年紀錄科、簡易庭紀錄科)、刑事紀錄科、文書科(包括檔案室)、研究考核科、總務科、訴訟輔導科、法警室、通譯室等。

民事、行政訴訟、刑事、少家、簡易紀錄科

案件之編號、資料輸入、審核及抽籤分案。
案卷及文件之點收、資料輸入。
筆錄及期日傳喚通知與提押票等之製作。
案件文稿之撰擬。
整理編訂保管案卷及附隨案卷之證物保管。
裁判或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事項。
案卷文書之交付送達。
已結案卷之發送或歸檔。
各項報表製作或提供統計資料。
其他依法令應由書記官辦理及長官交辦事項。

民事執行紀錄科

本院民事執行紀錄科,置書記官及執達員辦理執行事務。
科長1人,辦理科室內行政事務及假扣押、假處分裁定事件,假扣押、假處分保全執行事件及破產執行事件。
書記官,辦理聲請終局執行事件。
執達員,辦理分案、分文工作;受司法事務官之命由書記官督同辦理執行事務。

文書科(兼資料科)

關於典守印信事項。
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事項。
關於行政文稿之撰擬事項。
關於各項報告之彙整事項。
關於不屬於其他各科室業務會議之籌劃、紀錄及行政事項。
關於律師、民間公證人之登錄及律師、訴訟當事人聲請閱卷事項。
關於人民陳訴、訴願、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關於院長移交案及法官調職移交報告書之彙辦事項。
關於法官自律委員會、司法事務分配小組行政事務之處理事項。
不屬於其他各科室及長官交辦事項。
關於法規、判例、解釋等資料之蒐集、分析、編輯、登記、分送、傳觀、保管事項。
關於裁判書公報之編印、發行事項。
關於圖書資料、報刊之蒐集及圖書室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關於卷宗之編號歸檔及保管事項。
其他與法律資料有關及長官交辦事項。

研究考核科

研考發展工作之推行事項。
彙辦研究發展報告。
年度工作計畫編擬事項。
協調辦理年度工作考成。
彙辦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
辦理業務檢查工作。
公文稽催管制事項。
案件進行檢查事項。
各項列管事項之追蹤管制考核事項。
自行檢查事項。
其他有關研究考核及長官交辦事項。

訴訟輔導科

辦理為民服務與訴訟輔導事項。
訟輔導科服務輔導之事項涉及訴訟或非訟案件者,以關於程序方面者為限,與實體訴訟或實體法律關係有關之事項,不在服務輔導範圍之列。工作項目如下:

輔導有關訴訟、少年保護、強制執行、調解、公證、提存、法人登記、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及其他非訟事件等進行之手續。
輔導上訴、聲請檢察官上訴、抗告、聲請再審之手續。
輔導繳納訴訟費、執行費、公證費。
輔導報到、遞狀及聲請定期或延展期日等。
答復有關訴訟及及非訟事件程序之詢問。
答復當事人有關裁判主文及案件進行情形之詢問。
輔導辦理具保、責付、撤銷羈押、撤銷通緝及撤銷收容手續。
輔導辦理發還領取提存款、刑事保證金、贓證物款及其他依法應辦退庫發還款項。
輔導請領裁判正本、裁判確定證明書、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及其他應送達或發還之文書。
輔導閱覽卷宗書簿。
洽辦法律扶助。
輔導或代為撰繕書狀。
代售司法狀紙。
宣導法律常識。
設置意見箱及處理相關事宜。
其他便民服務事項。

總務科

總務科的業務如下:

裁判費、聲請費、執行費、案款等各項規費收費。
工程、財物、財產、勞務採購及院產修繕維護。
贓證物品保管及拍賣事項。
經費出納及案款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事項。
物品、財產之管理及分配使用事項。
司機、工友、技工之管理、調配、訓練及考核。
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94.9.6修正第83條規定總務科之職掌如下:

關於經費出納事項。
關於司法用紙樣張、請領、審核及發售事項。
關於司法收入事項。
關於贓證物品之保管事項。
關於案內金錢或其他貴重物品存入國庫之出納事項。
關於財產購置、保管、發給事項。
關於公有廳舍修建及分配使用事項。
關於實物配給事項。
關於同仁福利事項。
關於司機、技工、工友之管理調配訓練與考核事項。
其他有關總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法警室

本院法警室編制法警長1名、副法警長1名及法警數名,承命支援審判業務之進行,平時維護法院安全。
法警室業務職掌:

關於送達、解送人犯或少年、候審戒護、值庭、拘提、搜索扣押、協助民事強制執行、警衛、值日值夜事項及危機處理等。
關於法警室職掌事項之彙辦及核轉事項。
其他有關法警勤務之長官交辦事項。

法警長:辦理科室之行政事務,指揮、監督法警執行各項法警勤務。
副法警長:協助法警長辦理事務。 
簡易庭:

南投、埔里簡易庭由本室各派駐法警1人。
負責簡易庭安全,維持開庭、公證秩序。
辦理收狀、收裁判費、公證費、對民眾狀紙書寫指導服務、各項法院事務解說。 .

法官助理室

法官助理協助法官處理訴訟、非訟、強制執行事件,其工作內容如下:

協助法官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訴訟案件資料之蒐集。
協助法官辦理非訟、強制執行事件程序及實體之審查。
協助法官整理兩造之主張、證據,分析爭點及彙整歷審判決。
協助法官校對判決書及清點、核閱、確認歸檔案件。
協助製作分配表、債權憑證。
協助製作、傳輸、提示電子卷證。
其他交辦事項。  

人事室

職員任免、遷調、考試分發事項。
職員因公出國研究考察事項。
職務歸系、銓審、派免建議事項。
職員完成考試程序、聘僱人員遴用派充及替代役人員人事事項。
人事甄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辦理事項。
法官候補、試署及辦案書類事項。
組織、編制、員額、人事制度法規、工作計劃、業務報告研擬建議事項。
職員考核獎懲、考績(成)、獎章表揚、人事控告保障案件事項。
職員訓練、進修、研究、講習、工作歷練、輪調事項。
職員差勤、加班、出國事項。
職員退撫、資遣、法官停止及減少辦案、退休照護事項。
職員待遇、保險、福利、文康活動事項。
人事人員銓審、考績、獎懲、退休、撫卹事項。
職員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蒐集、彙送、保管、統計、編制事項。
職員證明、證件核發事項。
職員各項人事行政管理、業務檢查事項。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會計室

本院會計室依法院組織法實派會計主任一人、會計書記官三人,辦理本單位會計業務全盤之作業。
會計室之職掌業務如下:

年度歲入、歲出之概算籌編、預算(含追加、減)、決算及分配之編製作業。
年度預算執行與預算管制等事項。
立法院預算審議、質詢及審計部案件審查等資料彙編、處理等事項。
員工加班值班及各項補助費用案件之會核與處理等事項。
各式會計報告、帳籍之整理、編製、會核及送審等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監辦作業等事項。
辦理動支第一預備金之會核與陳報事項。
冤獄賠償、證人日旅費、義務辯護律師報酬等案件核發事項。
各類案款、提存款、刑事保證金之收入、發還、清理、保管等事項。
各類收、支或轉帳傳票、付款憑單之製作、整理、保管等事項。
單位內部審核、財務(物)抽查案件處理與陳核等事項。
機關首長或上級臨時交辦事項。

統計室

隨時依據民事事件、刑事案件、少年事件之裁判、原案卷宗、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所規定項目等原始資料及提上訴、抗告與上訴、抗告發回資料詳予登記電腦卡片。
編製本院或上級統計機構需用之應用統計數字及圖表。
辦理本院關於公務統計報表電腦程式中應行查編之月報、半年報、年報並應按規定日期陳送。
各項報表所列數字,同一時期同一項目應絕對相符,並隨時整理分析。如有疑問立即查對電腦卡片,調查原案卷或詢問承辦人員。
應檢查刑事被告或少年身分調查表應行訊問及紀錄事項。如發現有遺漏或不確實處,應立即通知補正。
裁判原本,於裁判宣示或公告或以其他方法對外發表後,逾5日未送統計室登記,或經洽請補正,逾2日仍未補正者,該月份不予報結。

政風室

本院政風室目前設有主任一人,科員一人,辦理機關內政風預防及查處業務。
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本室工作職掌如下: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
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關於本機關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辦理財產申報事項及受理民眾申請查閱財產申報資料事項。

資訊室

本院資訊室置主任一人,承院長之命,處理資訊室之行政事項,另置資訊管理師一人、操作員二人。
資訊室之職掌如下:

配合司法資訊業務之協調、推動事項。
關於資訊應用系統之建置、測試、維護及版權控管事項。
關於系統程式、文件之保管、更新事項。
關於資訊設備及網路之建置、管理、安全維護事項。
關於資訊資料庫之建立、運用、管理事項。
關於資訊教育訓練及進修計畫之研擬、執行事項。
關於執行資訊業務之諮詢輔導事項。
關於資訊系統使用效率之查核事項。
關於資訊作業標準化建立事項。
其他有關資訊業務及長官交辦事項。

  • 發布日期:110-04-20
  • 更新日期:110-04-2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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