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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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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道三號南投段重大車禍案羈押」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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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道三號南投段111年6月9日凌晨重大車禍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本院裁定被告葉○綸予羈押:
認被告葉○綸涉犯刑法185條之3第2項前段(即酒駕致死罪)、刑法第185條之4後段(即肇事逃逸罪)、刑法第284條前段(即過失傷害罪)。

二、國道三號南投段重大車禍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昨(9)日晚間9時許,就被告葉○綸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受理後(111度聲羈字第51號),本院法官於同日訊問被告。被告葉○綸否認部分犯行,然承辦法官依被告自白、證人之供述事故、現場照片、酒精測定紀錄表及卷內相關資料等證據,認被告葉○綸涉犯刑法185條之3第2項前段(即酒駕致死罪)、刑法第185條之4後段(即肇事逃逸罪)、刑法第284條前段(即過失傷害罪),犯罪嫌疑重大,且依證人供述被告於肇事後仍有移動車輛數百公尺遠,與常情有違,有逃亡之虞,且本件尚在偵查初始階段,為確保將來偵查之進行,故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111年6月9日晚間10時許裁定被告予以羈押。

  • 發布日期:111-06-10
  • 更新日期:111-06-1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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