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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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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康建公司人員因槍擊致4死、1死亡未遂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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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李○淵槍擊南投縣草屯鎮康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建公司)人員致生4人死亡、1人死亡未遂等殺人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於中華民國(下稱民國)111年8月30日起提起公訴,本院裁定被告李○淵、賴○隆均應予以羈押禁見:
(一)認被告李○淵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手槍、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刑法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同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同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等罪嫌。
(二)認被告賴○隆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幫助非法持有手槍、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幫助非法持有子彈、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等罪嫌。

二、分案程序:康建公司人員因槍擊致生4人死亡、1人死亡未遂之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於民國111年8月30日起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本院刑事庭法官會議於民國111年8月22日決議,本件採行人工抽籤,並於同日上午10時許由刑事第五庭良股中籤後完成抽籤程序,本院受理案號為(111年矚重訴字第1號),本院合議庭法官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訊問被告李○淵、被告賴○隆。

三、羈押決定:
被告李○淵訊問後坦承檢察官起訴的全部犯罪事實,法官依卷內證據,認其罪嫌疑重大,且犯後使用竊盜交通具逃離現場,變換交通工具,最後藏匿於養生會館包廂,足認其有畏罪逃亡之事實,又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趨吉避凶,脫免罪責之人性,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李○淵就其犯案時之槍彈來源所供歷次不一,亦與被告賴○隆所供不同,有事實足認有與共犯即被告賴○隆串供之虞,另檢察官亦表示現正追查槍枝來源,如認被告李○淵在外,亦有勾串其他共犯之風險,此外,被告李○淵對康健公司懷有仇恨,短暫時間即槍殺五人,亦有刑事訴訴法第101之1第1項第2款反覆實施殺人罪之虞,綜上理由,被告李○淵自有羈押之原因即必要,應予羈押禁見。

被告賴○隆於知悉被告李○淵槍殺數名被害人後,仍提供養生館供被告李○淵藏匿,據此,被告賴○隆自有未能遵期到庭接受審理之風險,另就槍枝來源其所供與被告李○淵所供不一,甚至翻供之情形,足認被告賴○隆有與被告李○淵勾串可能,另檢察官亦表示現正追查槍枝來源,如認被告賴○隆在外,亦有勾串其他共犯之風險,綜上理由,被告賴○隆自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應予羈押禁見。

 

  • 發布日期:111-08-30
  • 更新日期:111-08-3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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