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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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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院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張庭長瑞蘭講授「辦理民事事件經驗分享」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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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院於111年11月11日辦理111年度辦理第3場法官在院研習課程,邀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張瑞蘭庭長主講「辦理民事事件經驗分享」由王院長邁揚主持。

做事講求方法,可增進效率與品質,建立良好習慣即為重要方法。張庭長首先分享審判應有之良好習慣,包括閱卷仔細,隨時筆記,如閱卷時發現當事人聲明有多次變更或補充,可即時建檔筆記,以利後續比對、查核。掌握承辦案件之進度,包括定期檢視本股案件清單,避免候核辦、積案儘速辦理避免案件可能停滯、遲延。妥適使用、保管卷宗,避免不同案卷放置同一空間以免夾卷、遺失卷證,並應關注送卷、歸檔等已結未了相關事務等等。

民事範圍廣泛,張庭長說明演講偏重訴訟法領域與審理方式,並以彙整最高法院指摘二審判決所犯錯誤之裁判為依據提供法官參考,希望對法官有所助益。本次分享內容極為豐富,就「訴之聲明」部份,張庭長提醒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審判長因定訴訟關係之闡明權,同時並為其義務,如未盡此項必要之處置違背闡明之義務,訴訟程序即有重大瑕疵,基此所為判決,亦屬違背法令。並就金錢給付、不動產事件等各類型之訴訟審理應注意之點一一舉例說明。並就避免「程序上突襲」,說明運用民事訴訟法278條時應注意裁判前應令當事人就事實有辯論之機會,如車禍損害賠償事件發現對造警訊時陳述車禍當時超速,應於言詞辯論時詢問兩造有無意見,不可未經詢問即採為判決之內容。

最後張庭長提醒引用最高法院裁判時,裁判內容常有:「……為無理由等情」、「原審……為其判斷之基礎。」,這些內容僅是最高法院指摘或彙整原審判決之重點,並非最高法院認定此內容有理由;又判決內容「……,雖為原審所認定」之內容,也僅說明原審有此部份認定事實結果,惟最高法院並未肯認所認定事實為正確,二審判決如經廢棄發回審理時,未就該部份再為調查認定即為判決,如再上訴第三審法院時,也可能因此部分事實再被廢棄發回。

演講結束,王院長再次讚賞張庭長之法律見解高明、辦案經驗豐富、認事用法正確等均有著稱,寶貴經驗之分享更為法官辦理民事事件不可或缺資料,本院法官都能滿滿收穫,並再以熱烈掌聲感謝張庭長之分享。

  • 發布日期:111-11-15
  • 更新日期:111-11-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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