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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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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院協辦「111年度科技設備監控教育訓練」(第2場次)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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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為符合法院實際作業需求及更有效達成科技設備監控之目的,已於日前完成科技設備監控系統之優化與升級,並請本院於111年12月2日協助辦理第2場次之教育訓練,讓法官、書記官及法警熟悉暨明瞭科技設備監控平臺功能、優化效果及操作方式。本次邀請司法院刑事廳胡法官宜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何法官一宏擔任講座,中部地區(含雲林)法院均派相關人員參與。

本院王邁揚院長致詞時表示,當在電視上看到外國被告出庭時穿戴腳環的新聞畫面,就覺得我國刑事訴訟法採用科技設備監控被告已為期不遠。考量我國當前司法環境,當法官反覆斟酌個案是否羈押時,除具保、限制住居之外,加之科技設備監控更是防逃的適當選擇,且畫設電子圍籬限制被告活動範圍也具有保護被害人,防止勾串、騷擾證人的功能,法官有徹底了解進而使用相關機制的必要,這是辦理本次教育訓練的意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何法官就曾辦理之個案操作為主體,依序說明法源依據、可考慮的案例類型、及個案審酌時應考慮的參數等,內容詳盡。最後並分享其操作心得,表示偵查中聲請羈押案件除少數於拘捕時,已有逃亡、滅證跡象的案件外,多數案件在「羈押原因的相關事實上,均少有明確的資料證據,以往雖得於具保時附加命被告遵守之事實,但由於缺乏有效監督機制,不免讓人對於附加命被告遵守之事項的效果有所存疑,如因此存疑而選擇對被告作成羈押處分,難免會有對被告為不利推定,且對被告人身自由及正常生活均將造成重大干預,如藉由科技設備監控,對於命被告遵守之事項提供有效查證、督促手段,於被告違反時,得逕行拘提,並將違反情形作為是否有羈押必要之考量,也可以達到充實羈押必要性論理的效果。

司法院刑事廳胡法官說明自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頒布2年多來,除何法官承辦2件偵查中羈押案件外,近日宣判的太魯閣號案件、調查局貪污案件、及高院裁定毒品外,使用案例為數不多,或因對新的設備之使用疑慮,本次也特別商請遠傳公司攜同科技設備監控載具到場展示、體驗,加深參與法官印象,並特別提出就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尚未審結案件,或因被告無法提出保釋金之案件,使用科技監控設備提供了一個適當的選項。並提醒法院裁定偵查中被告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案件,宜於被告確認能辦理交保時,即以書面傳真方式通知檢方準備執行,以縮短被告等待時間,並可釐清責任歸屬,且應於被告辦妥具保手續及穿戴完成科技監控載具後方可離開。

書記官、法警班則由遠傳電信派員協助進行實地操作,演練依審判長(受命法官、檢察官)諭知「禁止被告進入特定區域」,由本院廖書記官依規範及模擬條件設定電子圍籬,再由遠傳公司工作人員現場穿戴電子腳環及配置手機後,走入演練設定之禁止區域,使系統自動告警,藉此實際操作演練讓參與人員感受真實情境,加深學習效果。期間學員就系統可提供之功能、電子圍籬可畫設之範圍等及時發問,並獲康專門委員、遠傳工作人員詳細之答覆,結束時學員以熱烈掌聲表達感謝。

  • 發布日期:111-12-06
  • 更新日期:111-12-0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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