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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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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賴裕隆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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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1 年度矚重訴字第1 號賴裕隆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1 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宣判:
一、賴裕隆幫助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6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又幫助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2 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又犯藏匿人犯罪,處有期徒刑1 年。
二、上述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上述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16萬元。
三、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確定。
四、同案被告李○○,本院另擇期審結。
貳、 犯罪事實摘要:
一、賴裕隆於民國107 年底至108 年初間,幫李○○約有意出售槍彈之阿俊見面,李○○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的代價,向阿俊購買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1支、非制式子彈30顆,而幫助李○○持有槍彈。
二、賴裕隆另行起意,於108 年7 月29日前的某時點,又幫李○○約阿俊見面,李○○以10萬5,000元的代價,向阿俊購買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手槍2支、制式子彈20顆、非制式子彈152顆,而幫助李○○持有槍彈。
三、賴裕隆知悉李○○涉嫌殺人等案件,仍於111年7月14日晚上7時36分許,提供養生館包廂,藏匿李○○躲避追查。
參、 判決理由摘要:
一、賴裕隆坦承所有的犯行,本院依據賴裕隆的自白、證人李○○等人的證述、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及扣案槍彈等卷證資料,認定被告賴裕隆幫助李○○持有槍彈、藏匿人犯犯行明確。
二、審酌賴裕隆幫助持有槍彈的部分危害社會安全秩序,而第2次幫助持有槍彈部分衍生之危害較為嚴重,且知悉李○○為殺人等案件之犯人,卻仍提供處所予以藏匿,犯罪情節重大,妨害刑事案件偵查。但其坦承全部犯行,尚見悔意,又其雖幫助持有槍彈,然無從預見後續李○○持上述第2次槍彈殺人,且因朋友情誼而隱匿李○○,並審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素行,整體評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2 月,應執行罰金16萬元。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兼受命法官張國隆、陪席法官羅子俞、施俊榮

 

 

  • 發布日期:112-01-17
  • 更新日期:112-01-1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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