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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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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號周聖瑋被訴殺人等案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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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摘要:周聖瑋坦承酒後騎車,並在保護令期間內持汽油潑灑黃○○、陳○○及屋內機臺設備,但否認殺人、放火的犯行,而依據證人陳○○等人證述、黃○○送醫救治後身亡的相驗屍體證明書、現場照片以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等卷證資料,周聖瑋放火導致黃○○死亡,並致屋內多數物品燒燬、多處空間受燒燻黑,犯罪情節重大,雖坦承部分犯行,但未與黃○○的家屬、陳○○及該屋屋主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的犯後態度,本院審酌被告高中肄業、有毒品及酒駕的素行等一切情狀,認周聖瑋殺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違反保護令的犯行明確,就殺人、殺人未遂罪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 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量處有期徒刑4月。


壹、 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1 年度重訴字第3 號周聖瑋被訴殺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8日上午9 時29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宣判:
一、周聖瑋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6年。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8年。又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二、 上述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
三、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確定。


貳、 犯罪事實摘要
周聖瑋與陳○○曾為夫妻,於民國109年1月22日離婚。周聖瑋因曾經對陳○○施以家庭暴力,經本院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周聖瑋在保護令期間內的110年12月26日14時40分許,攜帶當日先行購買的汽油1桶,飲酒後騎車前往黃○○、陳○○共同居住及工作的住處,持汽油朝黃○○、陳○○及屋內周邊機臺潑灑,再持打火機點火引發火勢,導致黃○○頭頸部、前後軀幹及四肢第二至三度燒傷占全身體表面積60%併雙上肢及胸頸部深度燙傷腔室症候群,經送醫救療,延至數日後身亡,陳○○則趁隙逃離現場而未遭火勢波及;該住宅1樓內部物品大面積燒燬、1樓牆面剝落,1樓至4樓倉庫及臥室等處亦受濃煙燻黑。警方到場後,對周聖瑋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呼氣中酒精濃度0.45mg/L。


參、 判決理由摘要
一、周聖瑋坦承酒後騎車,並在保護令期間內持汽油潑灑黃○○、陳○○及屋內機臺設備的客觀事實,但否認殺人、放火的犯行,本院依據證人陳○○等人的證述、黃○○送醫救治後身亡的相驗屍體證明書及照片、案發後的現場照片以及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等卷證資料,認定被告周聖瑋殺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違反保護令的犯行明確。
二、本院審酌周聖瑋與陳○○育有4名子女,周聖瑋不滿陳○○疑似在婚姻中即與黃○○交往,持預備之汽油及打火機,放火導致黃○○死亡,該屋屋內多數物品燒燬、多處空間受燒燻黑,犯罪情節重大,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但未與黃○○的家屬、陳○○及該屋屋主成立調解或賠償損害的犯後態度,及被告高中肄業、有毒品及酒駕的素行等一切情狀,就殺人、殺人未遂罪合併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 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量處有期徒刑4月。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王邁揚、陪席法官林昱志、受命法官顏代容


肆、 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2-03-08
  • 更新日期:112-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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