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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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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泰國籍移工被訴強盜殺人案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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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泰國籍人士PHROMWAEN REWAT(中文譯名:力瓦)積欠張姓被害人債務,於111年8月8日晚上11時許,前往被害人住處與其討論債務,期間對張姓被害人穿戴之金飾等物及皮包內財物有所貪圖,竟萌生強盜犯意及縱使於強盜過程中因此導致被害人死亡亦在所不惜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以現場木棍毆打被害人頭部、身體及電線纏繞其頸部,並將其綑綁在椅子,被告力瓦見被害人仍持續蠕動身體,徒手掐捏被害人頸部,並確保其無法抗拒,進而趁此取得被害人之金項鍊、墜飾、金手鍊、金戒指、金耳墜、鑽戒指、現金新臺幣6萬元,而張姓被害人因力瓦徒手掐頸致呼吸功能受阻窒息死亡。事後,力瓦將前述金項鍊等物變賣得款5萬元及新的金項鍊1條,並將贓款3萬元及新的金項鍊1條交與不知情女友保管,其餘金飾等物則由力瓦自行保管,並將餘款均花用殆盡。

被告坦承談論債務過程中,見被害人身上穿戴之金飾等物及皮包內財物,臨時起意強盜,然否認有殺害之故意,本院依據力瓦的部分自白、法醫之鑑定證詞、力瓦女友等人的證述、現場勘查報告、扣案金飾等卷證資料,認力瓦強臨時起意而強盜殺人犯行明確。

本院審酌力瓦強盜殺人情節嚴重,惟其係基於不確定殺人之故意,事後配合起獲盜贓,坦承交代整個事發過程,尚無無法教化改善之絕對反社會性,並審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之素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本案強盜所得之金飾等物、變價後之金飾等物及贓款宣告沒收

本案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確定。


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1年度重訴字第6號泰國籍人士PHROMWAEN REWAT(中文譯名:力瓦)被訴強盜殺人案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30日下午4時19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判:

一、力瓦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二、本案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力瓦積欠被害人張OO債務,於111年8月8日晚上11時42分許,前往被害人張OO南投縣住處,與被害人張OO討論債務,期間對被害人張OO身上穿戴之金飾等物及皮包內財物有所貪圖,竟萌生強盜犯意,及縱使於強盜過程中因此導致他人死亡亦在所不惜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以現場木棍毆打張OO頭部及身體,再以現場電線纏繞張OO頸部(力道尚未達致死程度),並將張OO綑綁在椅子,力瓦見張OO仍持續蠕動身體,徒手掐捏張OO頸部,確保張OO無法抗拒,力瓦趁此取得張OO之金項鍊1條、墜飾1枚、金手鍊1條、金戒指1枚、金耳墜2只、鑽戒指1枚、現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而張OO因力瓦徒手掐頸致舌骨骨折,舌頭下墜堵塞呼吸道,呼吸功能受阻窒息死亡。事後,力瓦將金項鍊1條、墜飾1枚變賣得款5萬元及新的金項鍊1條,並將贓款3萬元及新的金項鍊1條交與不知情女友OO保管,其餘金飾等物則由力瓦自行保管,並將餘款均花用殆盡。

參、判決理由摘要

一、力瓦坦承與張OO談論債務過程中,見張OO身上穿戴之金飾等物及皮包內財物,臨時起意強盜,然否認有殺害張OO之故意,本院依據力瓦的部分自白、法醫OOO之鑑定證詞、證人即力瓦女友OO等人的證述、現場勘查報告、扣案金飾等卷證資料,認定力瓦強臨時起意而強盜殺人犯行明確。

二、審酌力瓦強盜殺人情節嚴重,惟力瓦係基於不確定殺人之故意,事後配合起獲盜贓,坦承交代整個事發過程,尚無無法教化改善之絕對反社會性,並審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無前科之素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就本案強盜所得之金飾等物、變價後之金飾等物及贓款宣告沒收。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陳宏瑋、陪席法官顏紫安、受命法官陳育良

肆、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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