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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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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選訴字第3號被告王燕珠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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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摘要:王燕珠為南投縣第20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之候選人(未當選),於111年10月下旬某日晚間,以每票500元為對價,向莊姓民眾與其家人買票,又透過莊姓民眾向吳、林二人買票。另於同年10月29日上午7時許,透過張劉〇〇向吳姓民眾買票。
王燕珠否認全部犯行,惟本院依據其供稱之情節、張劉〇〇及莊〇〇等證人之證述、扣案賄款等卷證資料,認定被告交付賄賂犯行明確。
本院審酌王燕珠以買票方式圖謀當選縣議員,已破壞選舉制度之公正與公平,而嚴重影響民主政治之運作,及本件選舉層級為縣議員選舉,影響層面較廣,及王燕珠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情形及前科素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宣告褫奪公權5年,及就本案賄款予以沒收
本判決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確定。


壹、 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1年度選訴字第3號南投縣第20屆縣議員選舉第一選區候選人王燕珠被訴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5法庭宣判:
一、王燕珠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5年。扣案之賄賂新臺幣8,500元沒收。
二、本判決仍得上訴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尚未確定。


貳、 犯罪事實概述:
王燕珠為南投縣第20屆縣議員第1選舉區之候選人(未當選),於111年10月下旬某日晚間,以每票500元為對價,向莊〇〇與其家人買票(共10票),又透過莊〇〇向吳〇〇、林〇〇買票(共5票)。另王燕珠於同年10月29日上午7時許,透過張劉〇〇向吳〇〇買票(共3票)。
參、 本院審理結果:
王燕珠否認全部犯行,本院依據其供稱之情節、證人張劉〇〇、莊〇〇、吳〇〇、林〇〇、吳〇〇等人之證述、扣案賄款等卷證資料,認定王燕珠交付賄賂犯行明確。
審酌王燕珠以買票方式圖謀當選縣議員,已破壞選舉制度之公正與公平,而嚴重影響民主政治之運作,及本件選舉層級為縣議員選舉,影響層面較廣,及王燕珠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情形及前科素行,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宣告褫奪公權,及就本案賄款予以沒收。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楊國煜、陪席法官顏紫安、受命法官劉彥宏


肆、 本新聞稿內容如與裁判原本不符,以裁判原本內容為準

  • 發布日期:112-03-30
  • 更新日期:112-03-3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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