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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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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22號喬建中等被訴違反森林法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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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摘要:

一、竊取森林主產物:喬建中、朱俊銘、吳惠娟、彭淯汝、鍾明志等5人,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

二、失火燒毀國家森林:喬建中判處有期徒刑6月;朱俊銘判處有期徒刑4月;吳惠娟判處有期徒刑3月;彭淯汝判處有期徒刑2月;鍾明志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均得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護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喬建中等求償新臺幣2億8803萬3607元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壹、 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審理110年度訴字第222號喬建中被訴違反森林法案,本院於民國112 年8 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
一、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9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部分:
喬建中、朱俊銘、吳惠娟、彭淯汝、鍾明志均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3000元折算1日。

 二、失火燒毀他人之森林部分:
喬建中判處有期徒刑6月;朱俊銘判處有期徒刑4月;吳惠娟判處有期徒刑3月;彭淯汝判處有期徒刑2月;鍾明志判處有期徒刑6月,以上均得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貳、 犯罪事實摘要:

一、 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9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部分:

喬建中、朱俊銘、吳惠娟、彭淯汝、鍾明志於民國110年5月15日下午抵達杜鵑營地,鍾明志先在杜鵑營地四周撿拾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之森林為生火之用,再持鋸子將刺柏及樹木分鋸成木塊,由朱俊銘協助將塊攜帶到營火堆旁放置,之後因鍾明志生火不順利,要求喬建中、吳惠娟、彭淯汝協助生火並自己起身撿拾四周枯枝,而喬建中、吳惠娟、彭淯汝見狀亦起身在四周撿拾枯枝、松針,並將拾得之枯枝、松針擲入營火堆中,而共同竊取上開森林主產物,並順利點燃木塊生起營火,杜鵑營地禁止生營火,但身為領隊之喬建中過程中未阻止鍾明志生火行為,朱俊銘、吳惠娟、彭淯汝亦有協助鍾明志生火。

二、 失火燒毀他人之森林部分:

之後喬建中等人生完營火後,應注意營火堆及杜鵑營地外側地質為易燃之乾燥深厚腐植土,容易引燃後造成火勢蔓延,且要確實熄滅火源,以避免延燒四周遍佈之腐植層及玉山箭竹,喬建中等人均疏於注意,彭淯汝因身體不適先行與吳惠娟返回營帳休息,而朱俊銘、喬建中、鍾明志又接續返回天幕休息,鍾明志在休息前雖有朝營火堆倒水,但喬建中等人均未確認該營火堆是否已完全熄滅即行入睡,導致該營火堆下方腐質層燃燒後往南延燒,並延燒四周林地。喬建中於110年5月16日凌晨,起床時發現地面已有火勢,卻自行決定撲救未即時通報消防隊,又未再確認火勢是否已熄滅而返回天幕休息,之後因地底腐質層燃燒蔓延並引燃地面玉山箭竹、松針及林木,失火燒燬國家森林。又因大面積延燒,直到110年5月27日方才控制火勢。


參、 判決理由摘要:

一、 喬建中、朱俊銘、吳惠娟、彭淯汝、鍾明志均否認有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第9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喬建中承認失火燒毀他人之森林之犯行,其餘朱俊銘等4人均否認有失火燒毀他人之森林之犯行。

二、 竊取森林主產物部分:
合議庭依彭淯汝、鍾明志之供證及卷內證據,認定喬建中、朱俊銘、吳惠娟、彭淯汝、鍾明志有鋸木頭及撿拾樹枝、松針並丟入火堆之行為,且喬建中等人均有享受到生火利益,非僅是基於毀損之犯意將木頭、樹枝及松針丟營火堆中,因此本院認被告等均有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行。

三、 失火燒燬國家森林部分:
合議庭依據卷內鑑定人證述及火災鑑定等報告證據,認定鍾明志在禁止生營火地區生營火,而朱俊銘、吳惠娟、彭淯汝、喬建中則協助生火,鍾明志等5人就營火就該有監督義務,避免營火延燒到森林(均具保證人地位),但鍾明志等於休息前均未確實確認營火是否熄滅或底下溫度是否過高,分別入睡,最後造成森林大火燒毀國家森林,因此被告等均有失火燒燬他人森林之犯行。

肆、 科刑理由摘要
一、 竊取森林主產物部分,依刑法第59條減輕:
合議庭依上述事實認定,認鍾明志將殘材鋸成木塊,由朱俊銘搬運到營火堆旁,喬建中、彭淯汝、吳惠娟拾得樹枝、松針,均作為生火之用,未將所竊得森林主產物攜離杜鵑營地變賣,以犯罪情節、被害森林主產物之價值、其5人等竊取為林地內餘留之殘材、樹枝、松針,以及所鋸下刺柏生立木仍遺留在原地之情形,與盜伐集團竊取森林主產物是為了森林主產物高經濟價值及破壞數量相比較,主觀惡性及客觀之法益侵害程度均較為輕微,就竊取森林主產物部分,均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二、 量刑:
合議庭審酌喬建中等5人,未深思國家森林具有涵養國土,孕育自然生物之效,對自然生態與環境保護有重大意義,培育不易,未確實遵守杜鵑營地禁止生營火,亦未顧及四周地質環境,選擇在杜鵑營地生火。並考量被告等各自行為,喬建中身為領隊未制止生火、朱俊銘為第一次登山,以及彭淯汝因高山症身體不適由被告吳惠娟先陪同休息。喬建中於凌晨已發現部分失火過自信仍自行撲滅,未叫醒其他人一起滅火或通報消防隊,錯失滅火時機,又以為火已撲滅後返回休息,最後釀成森林大火。喬建中等5人失火造成森林大面積受損,及竊取森林主產物價值等情,分別量處前述之刑度。

伍、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法官何玉鳳、陪席法官李怡貞、受命法官吳宗育。
陸、 本件得上訴。
柒、 本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111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向喬建中等求償新臺幣2億8803萬3607元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處理。
 

 

  • 發布日期:112-08-21
  • 更新日期:112-08-2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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