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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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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埔里箱屍命案羈押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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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南投埔里箱屍命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本院裁定被告周○昱予羈押:
本院認被告周○昱涉犯刑法271條第1項(即殺人罪)之罪嫌疑重大。


二、 南投埔里箱屍命案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昨(18)日晚間18時許,就被告周○昱涉有殺人犯嫌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受理後(110年度聲羈字第49號),因應防疫及為符合「台灣高等法院暨台灣高等檢察署研商防疫期間辦理強制處分戒護、移送及訊問被告具體措施」採以遠距視訊科技設備訊問被告,用以避免人員移動增加感染風險,故本院法官始於昨日晚間8時30分訊問被告。
被告周○昱坦承犯行,值班法官依證人之供述、卷內相關資料等證據,認被告涉犯刑法271條第1項(即殺人罪)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犯後未留於現場報警處理,反而離去並前往臺中、高雄、臺北等處,並於犯案後購買鐵管及膠帶將被害人屍體裝箱包裹,有逃亡及湮滅證據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未來量刑可能非輕,可預期之重刑亦常伴隨著高度之逃亡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再度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昨日晚間9時許裁定被告周○昱應予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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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新聞稿編號10doc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新聞稿編號10doc
  • 發布日期:110-05-19
  • 更新日期:110-05-1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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