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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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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威嘉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等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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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判決主文摘要:

陳威嘉犯妨害幼童發育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又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貳、事實概述:

一、凌虐兒童部分:被告陳威嘉與甲童生母為朋友,故陳威嘉經常獨自帶甲童出門,被告明知甲童年僅3歲,無法完整表達自身經歷與感受, 竟利用與甲童相處之機會,分別為下列凌虐行為: (1)109年2月14日在南投市,持用不明器物毆打甲童頭部,致甲童受有顱骨骨折、硬腦膜下出血、氣顱、頭皮撕裂傷、臉部擦挫傷等傷勢。

(2)109年5月間在台中市北屯區,以膠帶將針纏黏在竹筷前端方式製作尖狀物,並以尖狀物戳刺甲童大腿,致甲童之大腿有多處點狀紅腫之傷勢。

(3)109年5月間在南投市,以木板毆打甲童,致甲童受有手臂、腿部多處紅腫及呈條狀瘀青之傷勢,且甲童斯時眼部有傷,被告竟持土黃色膠帶纏繞甲童之頭部及眼睛數圈,導致甲童驚嚇不已。 (4)109年6月間在台中市大里區,被告再以鐵尺及鞋拔等物品敲打甲童之手、腳及臀部等身體部位,造成甲童上開身體部位紅腫,被告再要求甲童以俗稱「趴拱橋」(即手、腳貼地,臀部往上,身體呈倒V 字型)之方式罰站,以此方式凌虐甲童。上開方式不僅造成甲童身體受傷,亦造成甲童性格改變,轉而更為內向、畏懼被告, 顯然已妨害甲童之身心健全發展。

二、殺人部分:

被告長期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Flunitrazepam (氟硝西泮,俗稱「FM2 」,下同),其知悉甲基安非他命及FM2分別係第2、3級毒品,上開毒品均有抑制中樞呼吸之效果,若成人服用過量有致死之危險,況甲童為年僅3 歲餘之幼童,身體發育未臻成熟,其身體機能對上開毒品之承受力極弱,應能預見倘對甲童餵食上開毒品,將造成死亡結果,倘若短期間混用不同毒品,致死可能性更加提高。被告竟於109 年6 月7日前1 週某時許,基於使甲童施用第二、三級毒品及殺人之不確定故意,在台中市大里區以非法方式使甲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及FM2 ,嗣於109 年6 月7 日凌晨至同日18時許某時,被告又接續前開犯意,再以不詳方式對甲童餵食甲基安非他命及FM2 ,致甲童於同日14時15分許至18時許間某時,因前開毒品之作用造成呼吸功能抑制而窒息死亡。

參、遺棄屍體部分:

被告於餵食甲童毒品導致甲童死亡後,遂聯繫其友人蔡青積及甲童生母彭○樺商討如何處理甲童遺體,被告唯恐甲童死因為警發現,竟與蔡青積、彭○樺基於遺棄屍體之犯意聯絡,共同將甲童遺體運至南投縣名間鄉被告親戚住處內藏放,又恐因味道遭人發覺,再將甲童遺體以掩埋方式,移至上開名間鄉住處旁樹下。

肆、本院審理結果:

針對上開犯罪事實部分,被告均否認犯行,本院審酌被告對於甲童之稚齡幼童,動輒動手毆打、體罰等,將甲童當成私人物品發洩情緒,造成甲童心裡恐懼及身體受傷,甚將毒品餵食甲童,導致甲童因藥效發揮作用而窒息身亡,恣意剝奪甲童之生命,造成無可回覆之損害,惡性可謂重大;且被告犯罪後均否認犯行,尚且以教育為由合理化自己罪刑,又於警詢及偵查中蓄意捏造甲童死因,故意誤導檢警偵辦方向,未能徹底反省自己之錯誤,犯後態度難認良好,自應嚴予懲處,使其確實接受教化矯正,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宣告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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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新聞稿編號12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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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7-01
  • 更新日期:110-07-0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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