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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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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山老鼠拒捕衝撞員警案羈押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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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山老鼠拒補衝撞員警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本院裁定被告林○慶應予 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認被告林○慶涉犯刑法321條第1項第4款(即加重竊盜罪)、森林法第5 2條第3項、第1項之罪嫌疑重大。
二、南投山老鼠拒補衝撞員警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昨(17)日晚間21時許,就被告林○慶 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受理後(110年度聲羈字第60號),本院法官於17日下午22時許訊問被告 。
被告林○慶經訊問後否認犯行,然承辦法官依員警職務報告、圍捕過程錄影截圖、扣案證物等卷內 相關資料,認被告林○慶涉犯刑法321條第1項第4款(即加重竊盜罪)、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 項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尚有共犯未到案,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另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為確保後續 偵審程序之進行,應予羈押,於110年8月17日22時許裁定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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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8-18
  • 更新日期:110-08-1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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