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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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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司法園區外擄人剝奪行動自由罪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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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黃瑞新等人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95號案件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辯論終結,110年9月10宣判,判決主文、犯罪事實及審理結果等摘要如下:
壹、判決主文摘要:
一、黃瑞新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之物(詳判決附表),均沒收之。
二、朱嘉佑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三、張志昌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四、羅仁佑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
貳、事實概述:
黃偉倫與林○倫因有金錢糾紛,於知悉林○倫於民國109年8月 17日下午將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開庭,遂與朱嘉佑、羅仁佑、黃瑞新及張志昌共同基於非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分別駕駛二車至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檢署合署辦公園區圍牆外停車格等候林○倫,待林○倫開庭結束欲搭車輛離去之際,由黃偉倫、羅仁佑朝林○倫噴灑辣椒水,復由黃瑞新、張志昌將林○倫強押上車,於行車途中再以黑布將林○倫之雙眼矇閉,及以束帶繫綁林○倫雙手,並駕車至臺中市霧峰區省議會後方山區無人處所後,由黃偉倫徒手毆打並持電擊棒電擊林○倫,要求林○倫妥善處理債務,不要亂講話,否則將對其不利等語,嗣黃偉倫因獲知有人報警,遂要求黃瑞新駕駛車輛搭載林○倫返回南投,途中即經警查獲。
參、本院審理結果 :
就上揭犯罪事實,被告黃瑞新等4人均坦承犯行,而被告黃偉倫在逃經通緝中由本院另行審結,復依卷内所存事證為佐,堪認被告黃瑞新等4人涉犯妨害自由事證明確,而為有罪判決,並審酌被告黃瑞新等4人以前揭強暴方式剝奪告訴人林○倫之行動自由,造成告訴人身體、自由法益侵害,且利用告訴人需至法院接受審判之法定義務,於法院外遂行將告訴人擄走之犯行,已嚴重危害社會安全及秩序,並對司法權之正當行使造成莫大危害,而認被告黃瑞新等4人嚴重漠視法紀,又被告黃瑞新等4人雖均表示係因偶遇告訴人方為本案犯行,且已與告訴人和解等節,然依卷內所存相關事證,顯見被告黃瑞新等4人係為預謀犯案,且就和解之詳細經過、賠償金額,均無法具體指明,而難認被告有悔悟之心,爰量處如主文所示刑度,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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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9-10
  • 更新日期:110-09-1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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