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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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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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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案件新聞稿

有關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0號何建宏、林瑞忠、陳詣、徐證修等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今(28日)下午4時宣判,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

壹、判決主文摘要:

何建宏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貳年拾月。

林瑞忠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肆年陸月。

陳詣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年。

徐證修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年。

貳、事實摘要:

    何建宏、林瑞忠、陳詣、徐證修及香港籍成年男子徐國強(另由警方偵辦中)共同基於運輸第二級毒品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為以下犯行:

一、何建宏於民國107年1月間某日,接受徐國強之委託,計畫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夾藏在茶葉之方式,自越南私運至臺灣。並由徐國強掌控毒品來源,何建宏負責招募人員,建立運輸、私運毒品之管道。何建宏又招募林瑞忠負責協助建立進口茶葉即私運毒品之管道;又以提供機票、食宿及零用金等費用,招募陳詣、徐證修參與負責搬運茶葉、換茶葉包裝、接貨等事宜。

二、林瑞忠另承租位於南投縣竹山鎮○○路293號之倉庫,作為存放茶葉及毒品進口至臺灣後之藏放處所後,再向不知情之詠○企業社負責人傅○○表示,要向傅○○之配偶劉○○在越南經營之富○茶廠長期配合訂購越南茶葉,再出口運輸至臺灣販售等語,傅○○、劉○○乃同意配合自越南出口茶葉,並以詠○企業社名義進口茶葉至臺灣,劉○○即依林瑞忠或何建宏指定之時間,將訂購之茶葉、包裝袋、真空包裝機等物品,以貨櫃運輸方式,先自越南保祿市運至指定之越南平陽省某倉庫,繼而由陳詣、徐證修負責依何建宏指示將各批運輸至上開越南平陽省倉庫之茶葉,再運至越南平陽省之辦公室更換茶葉包裝及封口,以便熟悉日後夾藏毒品入境之程序,藉此測試海關人員查緝狀況;劉○○再依指定之時間,指示貨櫃運輸人員將重新包裝後之茶葉載運至越南胡志明市等港口辦理出口至臺灣,由臺中關進入我國境內後,再運送至上開南投縣竹山鎮之倉庫,建立茶葉進口到臺灣之管道。林瑞忠並指導陳詣報關、接貨相關事宜。自107年11月起,由陳詣出名為茶葉之購買人,並依據何建宏指示,前往上開南投縣竹山鎮之倉庫辦理接貨、點收程序。林瑞忠再負責銷售上開運送至南投縣竹山鎮倉庫之茶葉,以出清茶葉貨底,並將出售茶葉所得充作報酬。

三、待運作成熟後,徐國強於108年2月底至3月初某日,通知何建宏將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自緬甸運至越南平陽省,何建宏即通知陳詣、徐證修在越南接貨。陳詣、徐證修依何建宏指示將裝載甲基安非他命之廂型車接運至越南平陽省之辦公室。何建宏、徐證修則自行或指示不知情姓名年籍不詳之工人,將業已真空包裝妥當之甲基安非他命連同富○茶廠之散裝茶葉,一併裝入制式包裝之大型茶葉袋內,外層再各用紙箱包裝以掩人耳目,共計包裝100箱,並與其他未夾藏甲基安非他命之300箱茶葉裝載至貨櫃(下統稱本案貨物)。本案貨物透過海運自越南運抵臺中港後,再運抵至上開南投縣竹山鎮之倉庫,俟陳詣及其僱用不知情之堆高機駕駛、搬運工人等於108年3月29日下午4時許始將茶葉及夾藏之毒品卸貨之際,為檢警當場查獲,並經拆開茶葉外包裝後,扣得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計400包(驗前總淨重402744.3公克,純質淨重394689.4公克)。

參、論罪:

被告何建宏、林瑞忠、陳詣、徐證修等4人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應從一重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處斷。

肆、量刑

本院合議庭審酌被告4人明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人體危害甚鉅,向來為政府嚴令禁絕流通,竟仍共同走私運輸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運輸之數量逾400公斤,純度亦達98%,數量甚為可觀,助長毒品流通進入我國,若流入市面勢將對我國社會安寧秩序及國人身體健康,均具有相當程度之危害,並嚴重危害社會治安及打擊國內反毒政策執行成效,其等參與運輸毒品之行為之惡性實屬重大,所為實不足取。並酌以本件幸因檢警人員及時查獲,而未造成擴散。兼衡被告何建宏犯後坦承犯行、供出毒品來源;被告陳詣、徐證修犯後坦承犯行;被告林瑞忠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考量渠等之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各自參與犯罪之程度、犯罪情節、擔任之角色分工;暨被告等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前揭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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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5-28
  • 更新日期:109-05-2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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