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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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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女童被害羈押案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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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女童被害羈押案新聞稿
一、 南投女童被害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本院裁定兩被告均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認被告陳○嘉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即傷害致死罪)、第247條第1項(即侵害屍體罪)罪嫌重大。
認被告彭○樺涉犯刑法第247條第1項(即侵害屍體罪)罪嫌重大。
二、 南投女童被害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本(4)日凌晨零時許,就被告陳○嘉、被告彭○樺向本院聲請羈押本院受理後(109年度聲羈字88號)因深夜不訊問及指定辯護人因素,本院法官於本日上午11時30分訊問二被告。
被告陳○嘉否認部分犯行;被告彭○樺坦承犯行,然承辦法官依共犯及證人之供述、卷內相關資料等證據,認被告二人分別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項、第247條第1項之罪犯嫌重大,且有湮滅證據、勾串共犯及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本日12時裁定二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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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9-04
  • 更新日期:109-09-0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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