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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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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水里圍毆命案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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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投水里圍毆命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於今日(25日)下午4時宣判,被告黃宏瑜等十五人分別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有期徒刑15年2月、15年、5年2月、5年、4年6月、8月、7月等不等刑度。


二、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第2號被黃宏瑜等17人殺人等案件,茲簡要說明判決重點如下(葉祈鋒、黃建豐2人通緝,俟通緝到案,本院另行審結):

(一)判決主文摘要:

1.黃宏瑜共同犯殺人罪,累犯,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8月;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6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2.羅智偉、徐智明、吳東臨均共同犯殺人罪,各處有期徒刑14年;又均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4月;又均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
3.陳竣傑共同犯殺人罪,累犯,處有期徒刑14年1月;又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5月;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2月。
4.張義晟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3月;又共同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3月;又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4年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
5.陳弘祥、羅威均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又均共同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2月;又均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2月。各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
6.劉松燁、黃信源、辜維良均共同犯傷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4年;又均共同犯傷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4年;又均共同犯私行拘禁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4年。各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7.考冠林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8.吳旭莨、林傳豐各幫助犯傷害罪,各處有期徒刑7月。
9.楊馥年犯幫助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8月。


(二)事實摘要:

1.背景事實:黃宏瑜為籌組詐欺機房賺取不法利益,於不詳時地,將金額 不詳之款項交予被害人廖健翔、廖子濬,作為設立詐欺機房之費用,嗣後因自認被害人2人侵吞其應分得之詐欺贓款利益,先於民國109年9月2日邀集友人,前往花蓮縣找尋廖子濬、廖健翔談判,然因聽聞廖子濬、廖健翔已回到臺中市,而黃宏瑜因仍在花蓮縣而無法及時趕回臺中,遂與身在臺中市之劉松燁、黃信源、辜維良、張義晟、陳弘祥、羅威、葉祈鋒、黃建豐共同謀議以私行拘禁、傷害廖子濬、廖健翔之方式,逼問詐欺贓款之所在並向其等取款。
2.在保安七街私行拘禁、傷害廖子濬、廖健翔部分:嗣於109年9月3日晚間某時,由劉松燁、黃信源、辜維良在辜維良在臺中市西屯區龍門路140號房屋(下稱龍門路),再行確認謀議內容,由劉松燁於翌(4)日凌晨,假意邀約廖子濬、廖健翔至金錢豹天上人間酒店包廂飲酒,而黃信源、辜維良則於同日凌晨某時,亦至天上人間酒店其他包廂等待。於同日凌晨3時32分許,由張義晟、葉祈鋒、黃建豐、陳弘祥、羅威(下稱張義晟等5人,葉祈鋒、黃建豐2人通緝中,待通緝到案,本院另行審結)駕駛二車,趁廖子濬、廖健翔自金錢豹酒店後門離去時將其等強押上車,並驅車押往由黃信源、吳旭莨所提供之臺中市南屯區保安七街47號之房屋(下稱「保安七街」)作為拘禁、傷害之處所;同時,劉松燁進入黃信源、辜維良所在包廂等待,並聯繫廖子濬之妻林詠珈商談取款事宜,而黃信源通知考冠林協助拘禁被害人等,待張義晟等5人、考冠林將被害人等押入保安七街後,張義晟等5人即在該處所,輪流徒手毆打被害人等。嗣於同日凌晨3時46分許,劉松燁即前往龍門路等待林詠珈,黃信源、辜維良則前往保安七街,嗣後因認保安七街位於臺中市區且發出聲響過大,為避免引人注意,由黃宏瑜要求林傳豐提供另一偏僻處所供其等使用,林傳豐即提供位於南投縣水里鄉水里路138巷7號之房屋(以下簡稱「水里現場」)作為拘禁、傷害被害人等之第二地點。於同年月4日凌晨5、6時許,張義晟等5人將廖子濬、廖健翔押往水里現場,並在水里現場徒手毆打廖子濬、廖健翔;期間內,由林傳豐提供餐食。嗣於同年月4日晚間20時許,劉松燁已透過林詠珈聯繫上廖健翔之女友李姿瑩,由李姿瑩籌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並約定在址設臺中市太平區大興路上之三清監樞院(下稱三清宮廟)交款。
3.在水里現場在保安七街私行拘禁、傷害廖子濬、廖健翔,及黃宏瑜、羅智偉、徐智明、吳東臨、陳竣傑共同殺害廖健翔部分:又於同年月4日晚間某時,黃宏瑜自花蓮縣返回臺中市後,先趕往龍門路與劉松燁、辜維良商議細節後,再由黃宏瑜糾集羅智偉、陳竣傑、徐智明、吳東臨(下稱黃宏瑜等5人)及楊馥年共同至水里現場,逼問廖健翔、廖子濬詐欺贓款之下落,然楊馥年因女友懷孕而不願前往水里現場,僅載送陳竣傑、吳東臨至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243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與黃宏瑜、羅智偉及徐智明會合,並出借其管領車輛予黃宏瑜等人使用,即返回臺中市;嗣於同年月4日23時許,黃宏瑜等5人驅車抵達水里現場後,張義晟等5人遂將廖子濬、廖健翔交由黃宏瑜等5人繼續拘禁,其等即離開現場;而張義晟、陳弘祥另依黃宏瑜之指示,至龍門路與劉松燁、黃信源、辜維良會合後,再一同驅車前往三清宮廟取款,而於同年月5日凌晨1時許,李姿瑩在三清宮廟將400萬元款項交付予劉松燁。然黃宏瑜仍自認廖健翔所交付之款項不足,而不願罷手,遂仍持續以拳腳、棍棒、捆束熱熔膠條等物分別毆打廖健翔、廖子濬,並以三秒膠黏貼頭皮、剪刀不規則剪除頭髮等方式凌虐廖健翔,逼問其等詐欺贓款之下落;嗣於同年月5日上午10許,因廖健翔伺機逃脫遭抓回後,黃宏瑜等5人為避免廖健翔再度逃脫且心生不滿,其等無視廖健翔身體已經出現大面積內出血,竟將原有傷害犯意聯絡,提升為縱使發生死亡之結果,亦不違背其等本意之殺人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由徐智明、羅智偉、吳東臨、陳竣傑徒手壓住廖健翔四肢、身體並再度綑綁,而黃宏瑜以膠帶黏貼廖健翔口部、眼睛後,並加強力勁以拳腳、棍棒、熱熔膠持續毆打廖健翔身體、四肢,廖健翔終因多處鈍器傷、大面積出血、低血容性休克死亡,又迄至廖健翔死亡止,共計剝奪廖健翔行動自由時間約31小時。另廖子濬亦因前揭傷害行為,受有蹠骨閉鎖性骨折、掌骨閉鎖性骨折、肌肉、韌帶及筋膜之其他疾患、腓骨閉鎖性骨折、指骨閉鎖性骨折、腎臟功能輕微受損、肌酐酸濃度過高、肝功能受損、電解質不平衡等傷害,迄至廖子濬就醫前遭拘禁時間約41小時。
4.查獲經過: 嗣於同年月5日10時37分許,黃宏瑜等人發覺廖健翔死亡後,黃宏瑜旋即驅車前往龍門路找黃信源、辜維良商議善後事宜,而於同日某時楊馥年亦抵達龍門路,而黃信源、黃宏瑜、楊馥年在南投縣水里火車站前,與林傳豐會合後,共同驅車前往水里現場商議後續事宜,嗣於同日21時28分許黃宏瑜致電員警投案;同日21時45分許,陳竣傑、羅智偉則駕車載送廖子濬至臺中榮民總醫院就醫;同日晚間22時許,黃信源返回龍門路,嗣後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審理結果:

本院依卷內所附之車行資料、監視器畫面、使用電話基地台位置、通聯紀錄、消費紀錄、包廂位置圖、共犯間之證述及證人之證述,認被告黃宏瑜等15人涉犯前開犯罪事實為真,並依其等行為分工及實際下手實施情形,分別認定被告黃宏瑜、羅智偉、徐智明、吳東臨、陳竣傑涉犯殺人、傷害、私行拘禁等罪,被告張義晟、陳弘祥、羅威、劉松燁、黃信源、辜維良涉犯傷害、私行拘禁等罪,被告考冠林涉犯私行拘禁罪,被告吳旭莨、林傳豐、楊馥年涉犯幫助傷害罪,事證明確。


  
(四)量刑:

1.不適用刑法第62條自首規定減刑:本件被告黃宏瑜、羅智偉、徐智明、吳東臨、陳竣傑5人、張義晟、陳弘祥、羅威3人自行投案時,均隱匿本案重要之第一犯罪現場即保安七街,及其他共犯即劉松燁、辜維良、黃信源等人之行為,故其等雖有自首之名,然實則行誤導偵查方向之舉,難認其等前揭自首,有真誠悔悟之心,如使其等得減輕其刑,未免有違一般人之法律感情,於公理亦無法彰顯,故尚認無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之必要,爰不予減輕其刑。
  

2.量刑:

審酌被告黃宏瑜等15人,因認被害人2人侵吞詐欺贓款,即共謀糾集10名成年男子,共同剝奪廖健翔、廖子濬之行動自由長達30、40小時,於拘禁過程,以徒手、棍棒及熱熔膠施暴行於廖健翔、廖子濬,致廖子濬受有四肢部位多處骨折、身體多處瘀傷等嚴重傷害,而廖健翔因之受有多達30處傷害、內出血面積達72%,並以剪刀、三秒膠等物施虐於廖健翔,使廖健翔、廖子濬身體受有無法想像,莫大之疼痛及恐懼,嗣後被告黃宏瑜等5人更於廖健翔乘隙逃脫,再由被告黃宏瑜持械連續毆打廖健翔長達20、30分鐘,終至廖健翔死亡,實難想像遭暴行者生前所生痛苦,併參酌本案參與人數眾多、手段兇殘,所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且依被告黃宏瑜自述僅交付50萬元機房費用,卻於收受廖健翔女友所交付之400萬元款項後,仍基於貪欲不願罷手,而持續拘禁、傷害廖健翔、廖子濬,堪認其等惡性重大,又被告黃宏瑜等15人迄今仍未對廖健翔家屬、廖子濬為民事賠償,毫無彌補傷痛之舉,未見有何悔意,實應嚴予懲處。且本案被告黃宏瑜等5人、張義晟等3人於第一時間到案時,均共同隱匿本案重要案情,而被告張義晟等3人、黃信源、劉松燁到案前均將隨身手機毀棄,均為誤導偵查方向,足見其等均未能反省己身錯誤,再依其等分別實際下手實施暴行、共謀取款或提供助力等角色分工,分別就被告黃宏瑜等15等人量處量處如前述壹主文摘要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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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1-02-25
  • 更新日期:111-03-2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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