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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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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就持棍嗆聲把車溶了、烙人幫友出氣還推責任」乙事,本院提出澄清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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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報載「就持棍嗆聲把車溶了、烙人幫友出氣還推責任」乙事,本院提出澄清新聞稿

報載「持棍嗆聲把車溶了烙人幫友出氣還推責任」本院判處涉案被告恐嚇等罪八個月併科罰金五萬元一節,因與全案判決內容有所出入,特此說明如下:

一、該案經本院合議庭審理後,認被告陳OO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涉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三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得易科罰金部份,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其餘被訴傷害部份公訴不受理。亦即本院判決有罪內容:得易科罰金部份(即恐嚇安全罪、傷害罪、毀損罪等部份)定執行刑有期徒刑八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另有關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為有期徒刑三年,併科五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另不受理部份係因被訴傷害部份,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本院判決就此部份判決公訴不受理。也就是本案法官判了被告陳OO,不得易科罰金部份有期徒刑三年,得易科罰金部份有期徒刑八月,併科罰金五萬元。

二、原報導除了已刊載之有期徒刑八月及併科罰金五萬元外,漏了刊載上開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部份,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在案(本案尚未確定),為免產生誤會,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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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09-03-20
  • 更新日期:109-03-2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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