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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6號高立森(即葛立森 GEORGE J. GLEASON)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1年度亡字第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高立森(即葛立森 GEORGE J. GLEASON)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亡字第6號死亡宣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高立森(即葛立森 GEORGE J. GLEASON)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准對失蹤人高立森(即葛立森 GEORGE J. GLEASON,男
,美國籍,西元1951年00月00日生,美軍身分證第88**
*2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為南投縣埔里鎮東華路224號)
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㈡該失蹤人高立森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
,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
亡。
㈢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高立森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
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