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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123號古志瑋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1年度護字第1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古志瑋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護字第123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古志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受安置兒童代號C110040-1、C110040-2、C110040-3均
自民國111年8月15日21時起由聲請人延長安置三個月。
㈡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8-15
- 更新日期:111-08-1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