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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號李龍珠之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5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善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龍珠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 辦理。
二、應送達之民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龍珠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相對人蔡育霖、李龍珠對於未成年子女蔡采珍(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22****175號)、蔡惠閔(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N22****571號)之親權全部應予停止(其後未成年子女蔡采珍、蔡惠閔之法定監護人即為聲請人徐雪卿)。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 善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05
- 更新日期:111-09-0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