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號林天錫、林宗杰、陳茂勝、葉定和、鄭宴蓉、彭子和、彭子明、彭瀅萱、彭蘭慧、王香君、劉耀竣、劉耕均、鄭畯儒、林元海、陳花雪、陳俊界、陳俊卿、陳黃玉枝、林榮山、林裳妘、林瑞珍、羅白霜、陳光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投院揚民審109訴第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天錫、林宗杰、陳茂勝、葉定和、鄭
          宴蓉、彭子和、彭子明、彭瀅萱、彭蘭慧、王香君、
          劉耀竣、劉耕均、鄭畯儒、林元海、陳花雪、陳俊界
          、陳俊卿、陳黃玉枝、林榮山、林裳妘、林瑞珍、羅
          白霜、陳光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天錫、林宗杰、陳茂勝、葉定和、鄭宴蓉、彭子和、彭子明、彭瀅萱、彭蘭慧、王香君、劉耀竣、劉耕均、鄭畯儒、林元海、陳花雪、陳俊界、陳俊卿、陳黃玉枝、林榮山、林裳妘、林瑞珍、羅白霜、陳光葆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天錫、林宗杰、陳茂勝、葉定和、鄭宴蓉、彭子和、彭子明、彭瀅萱、彭蘭慧、王香君、劉耀竣、劉耕均、鄭畯儒、林元海、陳花雪、陳俊界、陳俊卿、陳黃玉枝、林榮山、林裳妘、林瑞珍、羅白霜、陳光葆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審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