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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號林天錫、林宗杰、陳茂勝、葉定和、鄭宴蓉、彭子和、彭子明、彭瀅萱、彭蘭慧、王香君、劉耀竣、劉耕均、鄭畯儒、林元海、陳花雪、陳俊界、陳俊卿、陳黃玉枝、林榮山、林裳妘、林瑞珍、羅白霜、陳光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投院揚民審109訴第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天錫、林宗杰、陳茂勝、葉定和、鄭
宴蓉、彭子和、彭子明、彭瀅萱、彭蘭慧、王香君、
劉耀竣、劉耕均、鄭畯儒、林元海、陳花雪、陳俊界
、陳俊卿、陳黃玉枝、林榮山、林裳妘、林瑞珍、羅
白霜、陳光葆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訴字第5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天錫、林宗杰、陳茂勝、葉定和、鄭宴蓉、彭子和、彭子明、彭瀅萱、彭蘭慧、王香君、劉耀竣、劉耕均、鄭畯儒、林元海、陳花雪、陳俊界、陳俊卿、陳黃玉枝、林榮山、林裳妘、林瑞珍、羅白霜、陳光葆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林天錫、林宗杰、陳茂勝、葉定和、鄭宴蓉、彭子和、彭子明、彭瀅萱、彭蘭慧、王香君、劉耀竣、劉耕均、鄭畯儒、林元海、陳花雪、陳俊界、陳俊卿、陳黃玉枝、林榮山、林裳妘、林瑞珍、羅白霜、陳光葆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審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06
- 更新日期:111-09-0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