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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護字第131號廖淑華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日111年度護字第13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廖淑華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護字第131號延長安置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廖淑華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㈠、受安置兒童代號C110046自民國111年9月14日15時起
由聲請人延長安置3個月。
㈡、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書記官 日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09-12
- 更新日期:111-09-12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