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羅秋美之表示意見函

字型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投院揚民定110原簡上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羅秋美之表示意見函一件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確認耕作權不存在事
          件。
      二、應送達之表示意見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閱卷通知書節本如下:
主旨:請於文到到7日內,就說明二所示事項表示意見,逾期未覆,則視為不同意,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確認耕作權不存在事件,對上開主旨所示之事項有查明之必要。
二、如本院認本件訴訟有確認利益,則原審判決以本件原告即上訴人並無確認利益,而未經言詞辯論駁回原告之訴,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即可能因影響當事人之審級利益而有重大瑕疵。兩造應就前開事項表示意見,並陳明是否同意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2項規定,由本院第二審法院自為裁判?如不同意由本院第二審法院自為裁判,為維持審級制度,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自有將之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
書記官:定股書記官




股       別:定股
 

  • 發布日期:111-09-30
  • 更新日期:111-09-30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