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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埔小字第111號歐子瑜即歐曉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歐子瑜即歐曉琴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1年度埔小字第111號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原庭期(111年12月15日上午9時30分)取消,改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南投縣埔里鎮南環路640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附記:第2次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股 別:圓股
- 發布日期:111-10-05
- 更新日期:111-10-0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