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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吳宗明之家事聲請狀繕本、111年10月5日訊問筆錄影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吳宗明之家事聲請狀繕本、111年10月5日訊問筆錄影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44號宣告停止親權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狀繕本、111年10月5日訊問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宗明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1-10-06
- 更新日期:111-10-06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