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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投簡字第321號被告黃韋瑜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韋瑜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投簡字第487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
附記:第1次公示送達。
書記官:詹書瑋
- 發布日期:111-10-27
- 更新日期:111-10-2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