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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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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5號胡僑星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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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僑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項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婚字第75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僑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書記官: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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