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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75號胡僑星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胡僑星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項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婚字第75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胡僑星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書記官: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