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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劉妙金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投院揚家隆111家陸許第1號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劉妙金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項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家陸許字第1號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
可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劉妙金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一)、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西元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2005)蕉民初字第 1137號民事判決書(如附件),應予認可。
(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記官: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