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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2號被告林文河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通知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投院揚民樂107重訴第72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文河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重訴字第7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取消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訂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之期日取消。
書記官:樂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1-04
- 更新日期:112-01-0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