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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埔小字第111號歐子瑜即歐曉琴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歐子瑜即歐曉琴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埔小字第111號清償債務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
附記:第3次公示送達。
書記官
股 別:圓股
- 發布日期:112-01-05
- 更新日期:112-01-05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