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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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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3號林城鋈即順德茶業廠、張素美、林春財之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狀、言詞辯論筆錄繕本、言詞辯論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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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投院揚民審111訴第393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林城鋈即順德茶業廠、張素美、林春財之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狀、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93號清償借款事件。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民事陳報狀、112年2月2日言詞辯論筆錄繕本各一件、112年4月26日言詞辯論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審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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