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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號LE TRUONG GIAP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良112毒聲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LE TRUONG GIAP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4號 被告LE TRUONG GIAP聲請觀察勒戒處分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良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03
- 更新日期:112-02-0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