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356號被告許婉容即被繼承人李如玉之繼承人、被告許婉洋即被繼承人李如玉之繼承人、被告洪新傑即被繼承人許婉愉之繼承人、被告洪國智即被繼承人許婉愉之繼承人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婉容即被繼承人李如玉之繼承人、被告許婉洋即被繼承人李如玉之繼承人、被告洪新傑即被繼承人許婉愉之繼承人、被告洪國智即被繼承人許婉愉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151條、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投簡字第356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庭領取(庭址設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
附記:第5次公示送達。
  
書記官:詹書瑋
 

  • 發布日期:112-02-04
  • 更新日期:112-02-04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