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蔡萬福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善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蔡萬福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3號分割遺產事件辦
      理。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蔡萬福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翌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之被繼承人林樹所遺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遺產,應予變賣,所得價金以及附表編號4之現金,均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訴訟費用新臺幣2,560元,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書記官  善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08
  • 更新日期:112-02-0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