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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95號陳秀華之開庭通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隆111年度婚字第95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秀華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95號離婚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陳秀華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陳秀華應按時到場。
隆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2-02-22
- 更新日期:112-02-22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