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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109號鐵樹梅之函一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鐵樹梅(兼鐵世雄之繼承人及鐵潘美艷、鐵湘萍即鐵樹花之再轉繼承人)之執行處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10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鐵樹梅(兼鐵世雄之繼承人及鐵潘美艷、鐵湘萍即鐵樹花之再轉繼承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德股書記官黃俊岳
- 發布日期:112-03-03
- 更新日期:112-03-03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