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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1號張美玲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投院揚非慎一112司票第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票字第51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於相對人張美玲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送達之民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股 別:慎一股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