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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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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1號張美玲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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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7日
投院揚非慎一112司票第51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民國112年度司票字第51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於相對人張美玲之民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一、該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應送達之民事      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受送達人得隨時來      院領取。
          二、上開送達,自公告粘貼牌示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聖哲

股       別:慎一股
 

  • 發布日期:112-03-07
  • 更新日期:112-03-07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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