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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李俊卿之家事聲請狀繕本、112年3月8日訊問筆錄繕本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誠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李俊卿之家事聲請狀繕本、112年3月8日訊問筆錄繕本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 3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7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家事聲請狀繕本、112年3月8日訊問筆錄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相對人)李俊卿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記官 誠股書記官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2-03-08
- 更新日期:112-03-0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