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埔小字第34號歐子瑜即歐曉琴之起訴狀繕本、112年3月9日及112年3月14日民事陳報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歐子瑜即歐曉琴之起訴狀繕本、112年3月9日及112年3月14日民事陳報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埔小字第3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3月9日及112年3月14日民事陳報狀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辦公室地址設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6月28日9時35分在本庭第1法庭(南投縣埔里鎮南環路646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洪妍汝
- 發布日期:112-04-18
- 更新日期:112-04-18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