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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95號PHAM VAN SU之裁定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PHAM VAN SU之刑事裁定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毒聲字第195號 被告PHAM VAN SU聲請觀察勒戒處分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09
- 更新日期:112-11-09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