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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投簡字第315號VO VAN TA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112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刑強112投簡字第3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VO VAN TA之刑事判決正本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 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投簡字第315號被告VO VAN TA入出國及移民法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1 日
強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11
- 更新日期:112-11-11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