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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黃鋒春之開庭通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國外、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投院揚家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鋒春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 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7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黃鋒春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法院地址:南投縣名間鄉彰南路356之7號)行言詞辯論程序,被告應按時到場。
隆股書記官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2-11-22
- 更新日期:112-11-22
- 發布單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